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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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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規定,全民防衛動員係為落實全民國防理念,保障人民權益。在動員準備(平時)階段,由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結合政府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並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於動員實施(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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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全民防衛動員機制區分「會報」與「計畫」兩大體系,採一級督(輔)導一級之指導模式,將各項動員準備工作落實於中央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中推動。

1.       會報體系:區分「行政院」、「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動員會報等3個層級,分由行政院院長、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兼任召集人,並指定單位及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2.       計畫體系:區分「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及「動員準備執行計畫」等4個層級,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並結合各機關施政計畫,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需要。

(二)為落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工作,由各部會及直轄巿、縣(市)政府依權責策訂年度動員準備方案、分類計畫及執行計畫,並由本署召開跨部會協調會、合署作業等時機,檢視動員法規、盤點重要戰略物資、防空疏散避難處所等,並藉動員業務訪評(問)及全民防衛動員演習等,驗證人、物力動員整備作為,以強化社會防禦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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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規定,動員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及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以蓄積戰時總體戰力,並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

(二)     平時透過「會報」及「計畫」作為,跨部會協調合作,協助推動全民防衛動員事務及災害防救整備。

(三)     戰時地方政府立即轉換開設「聯合應變指揮管制中心」,統籌轄內人、物力編管能量,支援軍事作戰及各類戰災狀況應處,並維持戰時公務機關正常運作,民生經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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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員業務訪問(評)由行政院動員會報對各動員準備方案暨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評核,藉以瞭解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執行動員準備綱領及推動動員工作狀況,以積儲我國總體戰力,進而於平時協助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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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8條規定,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

(二)     另依「國防部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設置及實施要點」規定,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為行政動員與軍事動員之協調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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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區分臺閩、地區及直轄市、縣(市)三個層級,在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分別以「會報」及「中心」模式運行。

(二)     動員準備階段 以「會報」方式組成運作,協調行政動員準備執行機關,掌握責任地區內之動員能量,協力軍事動員準備, 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

(三)     動員實施階段轉換成「中心」運作,協調整合行政動員準備執行機關將所積儲之人、物總力,迅速轉化為具體實質戰力,以支援軍事作戰或緊急危難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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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民國98年莫拉克颱風侵臺,發生最嚴重水患(俗稱八八水災),經行政院檢討於民國100年納入「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第4條規範,確立直轄市、縣(市)政府「動員、戰綜、災防」三會報聯合運作機制。(該法於民國111年第2次修正,並更名「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二)     藉由上、下半年定期會議召開,由召集人各縣(市)首長主持,召集轄屬局、處、鄉(鎮、市、區)、公、民營事業機構、非營利事業組織、志工團體與國軍部隊等共同與會,建立政、軍良好協調平臺,有效凝聚共識及發揮轄區總力,進而於平時遂行「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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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受徵購、徵用財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提供適當質量之財物,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另依同法第29條規定: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

1.          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

2.          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3.           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4.           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5.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二)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受徵用之民力,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惟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1.           獨自經營農工商業,因徵用致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

2.           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

3.           健康狀態不適參加演習者。

(三)      另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被徵用人於報到前,有下列無法受徵用情形之一者,執行及處分機關得解除徵用,另行選員遞補,並副知需求機關:

1.          依法受徵集、召集須入營服役者。

2.          經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診斷證明不堪執勤者。

3.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4.          其他必須本人處理,且具相關證明者。被徵用人於徵用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演習相關規定者,執行及處分機關得委託需求機關解除其徵用。

(四)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規定,若無正當理由未報到者,相關罰則如下:

1.             財物部分:依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鍰

2.            民力部分:依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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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防空演習」以軍民聯合防空為主軸,每年結合漢光演習實兵演練,驗證各地區警報傳遞與發放、疏散避難、交通管制及其他必要管制、戰災搶救等防空整備作為,以深化全民防空意識。

(二)「戰災搶救」係結合防空演習想定狀況,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擇乙處關鍵基礎設施、民生基礎設施或經建設施,驗證該設施遭敵飛彈(機)攻擊後,衍生建築物倒塌、火災、設施損壞等搶救演練及傷患救護,以降低空襲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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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兵役法第37條規定,後備軍人應受下列召集:

(一)     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     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    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      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      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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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202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