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演習
為提升全民防空意識、本署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採「有預警、分區異時」方式,結合漢光演習實兵操演,於114年7月15日至18日,依中部、南部、北部、東部及外、離島地區之順序實施,各地區於演習當日1330時至1400時(東部及外、離島地區1000時至1030時)實施30分鐘警報傳遞與發放、疏散避難及交通管制,並於1400時至1500時(東部及外、離島地區1030時至1130時)防空演習警報解除後,實施60分鐘「救濟站」災民轉移收容、「急救站」傷患現場醫療處理及戰災搶救(災害救援)等實作演練;演習地區内之團體、公司、廠(場)站或民眾,若未依民防法第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各地方政府得引用民防法第25條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不等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