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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112.03.29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處理規定)自88年6月2日訂定生效,曾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於108年7月19日修正,109年1月1日生效。
    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相關部會組織修正、現行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及實務上作業檢討,修正本處理規定。重點摘要如下:
  • 依立法慣用語詞且為周延法定用詞,修正本規定名稱為「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修正銜稱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3點及第8點)。
  • 配合兵役法第41條第1項各款規定,新增緩召第1款及第6款適用情形附表,另刪除緩召第4款申請人應提交村(里)長核發證明,並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5點)。
  • 為明確說明逐次召集作業方式,且配合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辦理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6點)。
  • 為明確第7點係律定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及配合兵役法施行法與相關部會組織調整,辦理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7點)。
  本處理規定已於112年3月29日行完成法令修正,並刊登於政院公報第58期,俾利民眾112年辦理相關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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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2024/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