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113.04.22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處理規定)自88年6月2日訂定生效,曾經4次修正,最近一次於112年3月29日修正生效。
為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及實務上作業檢討,修正本處理規定。重點摘要如下:
- 本處理規定中有關作業期間寫法予以統一,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8點)。
- 內政部組織法於自112年9月20日施行,原役政署縮編為役政司,並增設派出單位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共同推動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爰修正銜稱(修正規定第6點附表11)。
- 法務部矯正署改制,已無技能訓練所,配合修正所屬單位及申請範圍(修正規定第7點附表16)。
本處理規定已於113年4月22日完成法令修正,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第74期,俾利民眾113年辦理相關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