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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06
      依照稅式支出評估辦法第七條稅式支出法規公(發)布施行後,業務主管機關應檢視稅式支出法規預期效益之達成情形,定期檢討評估實施成效並公開於機關網站。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成效定期檢討評估期間應訂為三年以內,於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至少評估二次。


中校楊昇輯  02-23111501#262315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實施成效評估報告(114年)(5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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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單位:動員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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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202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