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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執行計畫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第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於每年7月31日前,策訂次年度之動員準備執行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量轄內特性及動員實需,依動員準備方案及分類計畫指導,擬訂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以確保所轄各項動員事務順利遂行。


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順利完成計畫策頒作業,行政院動員會報每年於6至7月間,均邀集各方案及分類計畫業管部會編成聯合審議小組,以分區聯審方式協助檢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計畫內容,並提供修正建議,以確保動員計畫符合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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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202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