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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定

依兵役法第37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接受下列召集:
  • 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 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 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 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 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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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202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