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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召集

 教育召集次數

 有關教育召集年限、次數及14天召訓列計方式,本部已於歷次新聞稿及公開資訊中多次說明,相關政策並非近期新增或臨時變更。針對外界疑義,本部再次重申相關規定如下:

  • 召集年限及次數規定均未變更
    •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規定,後備軍人教育召集原則上於退伍8年內實施,以4次為限,每次召集期間不得超過20日;國防部並得視軍事需要,酌予增加召集年限、次數及日數。
    • 教育召集對象,係依年度召訓計畫及後備部隊需求選定。考量後備部隊對具指揮管理能力之軍、士官,以及具特定軍事專長之需求,自110年起針對退伍之志願役、義務役軍、士官,其召集年限得延長至退伍後12年
  • 14天教育召集次數計算由2次修調為1次
    • 14天教育召集自民國111年起試行,當時仍與5至7天教育召集制度併行。故給予參訓14天後備軍人適當折抵與鼓勵,以2次列計。隨5至7天教育召集梯次逐年減少,自民國115年起,教育召集全面以14天訓期為主,爰統一調整為14天教育召集列計1次。
    • 教育召集次數係以接獲召集令並實際入營參訓為列計原則;如因符合法定事由申請免除本次召集,並經權責機關核准,未實際入營受訓者,該次不列入教育召集次數計算。
  • 超過平時教育召集年限者仍納入戰時動員編管
    • 後備軍人超過平時教育召集年限,但尚未屆法定除役年齡者,仍具後備軍人身分,並依年度動員編組及軍事需要,納入戰時動員召集對象。
    • 此類人員平時不再接受教育召集;如遇戰爭、非常事變,或依法發布動員命令時,仍應依召集令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報到。
      •  

常備部隊編實動員 
      採「原兵歸原單位」選充8年(軍、士官12年)內原單位退伍後備軍人,不足時,則選充專長相符之後備軍人,以「固定編組、每次14天」方式施訓,並配合年度演習驗證。


後備部隊擴編動員

對納編之要員,以營(或獨立連)為單位,採14天教召方式,區分「重大演訓」與「一般教召」部隊,施予軍官及士官於退伍後12年內、士兵於退伍後8年內召集訓練。

  • 重大演訓

      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規劃,於戰術位置協力常備部隊遂行作戰計畫演練。

  • 一般教召

      教育召集期間,人員報到及各項課程訓練,應以各單位作戰任務,結合編成地與戰術地區周邊之關鍵基礎設施、防空避難處所、災民收容站及地區急救站(醫院)實施召訓,以達到保家、保鄉、保產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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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單位:動員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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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2026/6/26